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
人员伤亡,
事实清楚的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
认定书。并可当场对
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