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保留好购房的出资凭证,如付款记录、购房合同等,以证明是父母出资购买,确保该房屋作为女儿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分割。
(二)若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女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要明确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保留好还贷记录。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想避免日后纠纷,可在购房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情况和房屋的归属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