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国家
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
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
行为人的
刑事诉讼活动。
2.因此,对侵占罪的告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诉的对象,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二)侵占罪的
诉讼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23号)第一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而不属于
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
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
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4.但是,因
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
人死亡或者虐待
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5.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逃脱,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
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另外,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