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和单位在从事放贷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避免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达到10次以上。
(三)注意控制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放贷对象数量,个人非法放贷数额不累计超200万元,单位不超1000万元;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不累计超80万元,单位不超400万元;个人非法放贷对象不累计超50人,单位不超150人。
(四)在放贷过程中,要关注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情况,避免因放贷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