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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立案证据要求是什么样

苟* 四川-内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5 04:09:43 343人阅读

构成诈骗罪立案证据要求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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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对证据要求严格且需形成完整证据链。需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合同,体现嫌疑人编造虚假或隐瞒关键信息;证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转账记录、交易凭证,表明财物因欺诈交出;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如银行账户明细、购物发票,明确损失金额。同时证据要合法、真实、关联,相互印证。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保存好各类可能成为证据的材料,如交易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记录等。
2.收集证据时确保来源合法,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立案。
3.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初步证据,配合侦查工作。

2026-01-25 0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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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罪立案所需证据包括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这类证据能体现嫌疑人的欺诈手段,常见形式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合同等。
(2)证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证据也必不可少,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可表明受害人是因嫌疑人的欺诈行为才交出财物。
(3)证明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同样关键,银行账户变动明细、购物发票等能明确损失金额。
(4)所有证据都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诈骗事实及损失,且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不被采信。不同诈骗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8: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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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可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合同等方面着手,以体现嫌疑人欺诈手段。
(二)留存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财物交接与欺诈行为的关联。
(三)保留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证据,像银行账户变动明细、购物发票等,确定损失金额。
(四)确保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让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6-01-25 07:2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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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立案对证据有要求,需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聊天记录、合同等,体现嫌疑人编造虚假或隐瞒关键信息。
2.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像转账记录等,表明因欺诈交出财物。
3.需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如账户明细、发票等,明确损失金额。
4.证据要合法、真实、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有初步证据证明诈骗及损失,达立案标准,公安会侦查。

2026-01-25 06:2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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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罪立案需要有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且证据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初步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及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认定和立案需要多方面证据支撑。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合同等,能展现嫌疑人的欺诈手段。证明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可说明受害人财物的交付与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银行账户变动明细、购物发票等,则能明确损失金额。同时,证据必须合法、真实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诈骗事实。当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诈骗事实及损失达到立案标准时,公安机关就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诈骗的情况,不确定手中证据是否足够立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4:30:34 回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案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视成立的。另外,只要你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构成何罪是的职权范围,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若想维护权利,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可复议一次。希望你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公道。《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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