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是指对原
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
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
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
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罚金、
缓刑及因
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 对象条件
(1)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
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
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
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
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
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3、 实质条件
(1)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2)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
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