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情形下,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