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
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
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
离婚后,双方未
再婚,未履行
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一方
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
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
抚养和
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
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
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
个人财产对待。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
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根据相互
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6、事实婚姻虽然与同居关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要对于同居关系的。而实践中区分这二者主要也就是看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当然事实婚姻的成立也离不开一定条件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