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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1.关于房屋遗产继承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定继承与非法定继承的情形而有所不同。
2.如果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屋权属,则根据《契税法》第6条的规定,免征契税。
3.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房屋权属,则根据《契税法》第2、3、4条的规定,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税率是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4.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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