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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现如今,建筑业一片欣欣向荣,包括现在与前景都是美好的,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建筑。我们知道,建筑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来说,一切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就可以,但是,有时还是会出现纠纷。而其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实就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总体来说,就四种形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但需要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2024-02-29 07:45:51 已帮助28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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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工程施工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有:
(一)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三)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造成暂停施工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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