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与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医院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医院与其他民事主体不签合同
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医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像缔约支出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支出费用等,按实际损失赔偿。受损失方要保留与缔约、履约准备相关的费用票据等证据,和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