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