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一般涉及共同居住人而非共同经营人。认定公房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在被征收公房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三个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像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若当事人户口迁入被征收公有住房后,在本市他处获得过福利性质房屋,通常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存在特殊情形可获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审核共同居住人身份,确保认定准确公正。
2.对于特殊情形的界定,相关部门应出台明确细则,避免争议。
3.当事人若对共同居住人认定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