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业主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可依据自身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业主仅支付少量购房款,要做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的心理准备,可积极关注开发商破产清算进程,及时申报债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四)抵押权人应凭借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依法实现自身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消费者购房人:已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可要求交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4.普通债权:含业主未交房或未退款债权等,按比例清偿。仅付少量房款的业主债权,一般按普通债权处理。
结论:
开发商破产业主赔偿有顺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优先,其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抵押权人,最后是普通债权;仅支付少量购房款的业主通常按普通债权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形下,为保障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可要求交付房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承包人权益,使其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基于抵押合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包含业主未获交付房屋或退款形成的债权等,按比例清偿。而仅支付少量购房款的业主,因其权益保障程度相对较低,通常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若您在开发商破产赔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开发商破产业主赔偿遵循一定顺序以保障各方权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优先,可要求交付房屋,此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基本居住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居次,这保障了承包人合法权益,激励其投入建设。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维护了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的利益。
4.普通债权最后按比例清偿,若业主仅支付少量购房款,通常也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建议业主在购房时尽量支付大部分款项以保障自身优先权益。开发商应合理规划资金,避免破产风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按规定执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消费者购房人若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权利处于最优先地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保障了购房者基本权益。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紧随其后,承包人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维护了工程建设方的利益。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确保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的权益。
(4)普通债权包括业主未获交付房屋或退款形成的债权等,按比例清偿。若业主仅支付少量购房款,通常按普通债权处理。
提醒:业主购房时应尽量支付大部分款项以保障优先受偿权,若开发商出现破产迹象,及时咨询以确定自身债权性质及应对方案。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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