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隶属工人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娃儿十四岁止,每月发给独产娃儿保健费十元,并可予以适当奖励。独产娃儿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两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产娃儿爸妈,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时,按肯定准则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隶属乡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或者解决
养老保险;
3.独产娃儿丧命、
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
收养娃儿的夫妻,由人民政府予以肯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娃儿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要求下优先照看;
5.产妇除享受国家限定的
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薪水,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限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2年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