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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人结婚登记问题询问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两方当事人共有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限定的有关条款。
(3)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拥有下列资料:
中国公民
A本人的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公司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世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资料;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资料,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资料;
C经本外国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定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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