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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