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但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实践中,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有被调整的风险。所以,为避免违约金被调低,违约责任合适比例通常不超过违约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不过,这并非绝对标准,需结合合同性质、实际损失、履约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若以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建议:在约定违约金时,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尽量将违约金比例控制在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内;若选择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确保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于合同性质、履约情况等因素要进行全面评估,以合理确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