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
起诉离婚提供的材料如下:
(1)
结婚登记证;
(2)婚姻基本状况的相关
证据;
(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
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和
证人线索是
离婚的主要原因;
(5)儿童相关资料;
(6)
财产证明材料;
(7)双方收入和
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关于之前是否有
离婚诉讼的证据。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