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案件阶段,主动联系承办案件的法院、检察院获取进展,若聘请律师也可向其了解。
(二)若超出正常审理期限,询问司法机关未判决原因,因为可能存在案件复杂需补充侦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需请示上级等特殊情况。
(三)当司法机关违反程序超期羁押或超期审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该司法机关、上级机关申诉控告,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加快审理进度。
(四)向检察院申诉,由其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超期情况监督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