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设立担保时,建议当事人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双方可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协议中直接写明具体的担保时长,后续按约定内容执行即可。
(二)若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未主张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三)若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例如仅约定“担保至债务清偿完毕”等模糊表述,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