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人员是否参与犯罪活动,若确未参与,且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未实施相关行动,可认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判断是否存在受单位领导强迫、威胁参与犯罪且作用小的情况,若符合,因其主观无犯罪故意、客观作用不大,可不予追究。
(三)对于仅从事辅助性、边缘性工作,对犯罪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的人员,鉴于其行为与犯罪结果关联性微弱,一般不追究责任。
(四)具体案件要结合事实、证据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综合判定是否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对于未达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标准的人员可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