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财产归属性质。离婚时需先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警惕财产转移行为。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时该方可能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