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
人死亡或者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