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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港口拖轮经营除外的港口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除外的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具体内容: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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