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筑
施工合同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
(
1)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
(
2)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
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
(
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
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
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
2)建筑工程价款是确定的,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仍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
3)该建筑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承包人可以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
风险提示:
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或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以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
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赔偿,不属于建筑工程价款范畴。因此对于无效合同,承包方向人
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