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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今借到”是否等同“已收到”

借条中“今借到”不等同“已收到”。借条载明“今借到”,但债务人抗辩未收到债权人支付的出借款项,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债权人是否实际提供出借款项作出认定,而不宜直接依据“今借到”认定借款事实。

风险提示:认定债权人何时“提供”出借款项,需结合债权人选择的不同支付方式来确定:

一、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以债务人收到借款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以资金到达债务人账户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三、通过票据交付的,以债务人取得票据权利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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