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合伙企业而产生的有关
债务属于
合伙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
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
财产分配顺序】合伙
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