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方面,要保留好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此完成对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举证。
(二)债务人方面,若否认借款,就要积极收集能证明款项是还款、赠与、货款等其他性质的证据,以反驳出借人的主张。
(三)双方都要清楚,若债务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出借人,就会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都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