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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独立性的效力

票据独立性的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效力表现为: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4)被保证人债务即使无效(因记载事项欠缺的除外),保证人仍要负担保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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