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有效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来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胁迫、或者被欺骗、威胁等原因自)而成立的婚姻,或者
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的婚姻,既然婚姻自始无效自然不需要再
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