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2、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3、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
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4、对于被
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
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
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
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