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而言,若想了解案件进展时间,可与承办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进度。
(二)若认为侦查羁押期限或审查起诉期限过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加快办案进度的申请。
(三)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当事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以推动案件尽快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