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如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无效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无效这一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无效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