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由
有限合伙人与
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
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
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
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
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
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行为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