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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没实际出资该怎么处理

任** 四川-眉山 股权咨询 2025.12.26 04:00:15 381人阅读

认缴股东没实际出资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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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缴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需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解除资格;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可能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缴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未实际出资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经催告后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您遇到认缴股东未出资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0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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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未出资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3.若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出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4.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9: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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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或其他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向公司全面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确定。

(2)公司可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对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限制范围应当与该股东未出资的比例相匹配。

(3)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经过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出资本息为限。

(5)股东以非货币财产认缴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导致该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提醒:
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被限制股东权利或解除资格;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时需明确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及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非货币出资需依法评估作价,确保出资真实有效。

2025-12-26 08:4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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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三)若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6:5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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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经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出资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5:48:55 回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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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6 14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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