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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缴股东未实际出资的,需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解除资格;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可能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缴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未实际出资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经催告后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您遇到认缴股东未出资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0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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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均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未出资股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3.若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出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4.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9: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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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或其他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向公司全面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依照公司章程约定确定。
(2)公司可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对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限制范围应当与该股东未出资的比例相匹配。
(3)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经过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出资本息为限。
(5)股东以非货币财产认缴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导致该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提醒:
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被限制股东权利或解除资格;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时需明确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及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非货币出资需依法评估作价,确保出资真实有效。
2025-12-26 08:4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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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三)若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6:5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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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实际出资的认缴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经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出资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2025-12-26 05:48: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