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的钱应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为了
结婚则属于
彩礼钱。符合法定条件的,
离婚时可要求
退还彩礼:
1、只是订婚的
彩礼,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第二种是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如一方要买车、
买房或者购买较为昂贵的奢侈品等情况的,可作为借款,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第三种是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或在节假日具有特殊含义时的少量款项,一般认定为赠与,双方如协商不成的,法院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