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承租人已付租金却未使用租赁期间,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承租人可申报未使用期间租金的债权,按破产清偿顺序分配,但因是普通债权,清偿顺位靠后,可能无法全额拿到钱。
(二)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租金不用退还。
(三)要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可要求退还相应租金,通过申报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