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规定是: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
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1、“
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
处罚。“认罚”,在
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在
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
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
量刑建议,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
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
串供、干扰
证人作证、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隐匿、
转移财产,有
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