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对于
减刑的政策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性、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表现优异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性,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2、对于
假释的政策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执行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是假释不适用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