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
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
侵权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
被监护人脱离
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
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
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
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破坏社会
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