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抚养权一方
1.及时与对方沟通,依据判决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2.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3.不能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孩子。
(二)未获得抚养权一方
1.遵守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
2.按约定行使探望权,若被对方无理阻挠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若发现对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收集证据后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