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商标赔偿标准时,优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算,计算时要考虑侵权商品销售量和单位利润等。
(三)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在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上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五)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