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
徒刑后,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