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当事人送达
诉讼文书(包括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答辩状副本、
传票、
判决书、调解书、
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
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