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设立,主要是第三人为了避免因担保而给自己的财产带来不应有的风险,保障第三人(
担保人)债权即追偿权的实现。在反担保关系中,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
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便是担保义务人。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
债务时,第三人应代为履行,或依法处分第三人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证,这样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就产生了
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实际上也是第三人的追偿权。第三人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反过来又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即反担保。运用反担保,避免可能出现的直接损失风险。谨慎的经营者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时,特别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
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应是有
抵押物、
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