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的
审查起诉基本上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其他机构没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审查起诉的内容是:
(1)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
犯罪性质和
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活动中的
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
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
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