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要注意保留出版、制作的合法授权证明文件,在日常经营中建立严谨的授权审查流程,确保所出版、制作的复制品有合法依据。若面临侵权指控,能及时拿出合法授权证明以证明自身无过错。
(二)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应建立完善的进货渠道审查机制,要求供货方提供复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这样在被质疑时,可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制定规范的侵权通知处理流程,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及时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能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下,可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