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
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
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诉讼费用:
(一)追索
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事故的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