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私营
独资企业不属于上述缴纳范围,实际上主要是缴纳
个人所得税。
此外,私营独资企业应视其经营、发生的业务可能征收
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及个人所得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
营业外收入。